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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文明条例禁养犬只规定(文明养犬法律法规出台时间)

1、许昌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城市饲养犬只时,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相关法规,不得饲养禁养名录中的犬种,同时需对犬只进行妥善照顾,不得虐待或遗弃。《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对城市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已被列入禁养名录的犬种。 禁止虐待或遗弃犬只。

2、《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相关解读《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列举了犬只不得出入的公共场所,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场所禁止养犬。市区和各县城区主要道路禁止遛犬。养犬登记与免疫: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需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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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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