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一宿管将流浪狗从4楼扔下致死:学生惊呆,警方调查, 你怎么看?

宁波一宿管将流浪狗从4楼扔下致死:学生惊呆,警方调查, 你怎么看?

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也是培养做人品德的地方,做为校方管理人员,不顾学生感受,众目睽睽之下暴虐的将弱小的生命摔下楼,且不说给胆小的孩子造成多么长远的心理阴影,就说你给孩子们上了一堂什么课?是教育孩子残暴成性?还是让孩子们欺负弱小?还是想让学生将暴戾养成习惯?这样的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走入社会,将会给社会埋下一颗颗***,随时都会对人及社会形成潜在危险,进入家庭也会成为家暴的施行者!我认为,这个宿管必须深刻认识到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且必须面对全校师生公开做出检讨,将影响降到最低,然后开除出学校永不录用。

处理方式不当,遇到这种流浪狗,建议还是报警处理,外国有的地方有虐待动物罪,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同时我们说养狗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每年因为被狗咬而得狂犬病死的还是有不少的。

如能找到狗的主人应当对狗的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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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还只是草案,并未生效。如果是在北京发生那么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应当对狗人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相关法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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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宿管将流浪狗从4楼扔下致死:学生惊呆 警方调查,你怎么看?

先亮观点:驱赶流浪狗合情合理,摔死流浪狗手法粗暴令人反感。

学校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地方,人数众多,空间有限,流浪狗的出现,对学生的安全有影响,宿管去驱赶流浪狗是负责任、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可以指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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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报道看,无法判断宿管是故意把狗摔下,还是狗狗在逃跑的过程中无意摔下,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若是故意把狗狗从四楼摔下,导致狗狗死亡,那是性质恶劣。若果狗是在逃窜过程中摔下,那就只是一个意外的安全事故。

狗的死去,无论是恶意摔死还是意外摔死,对目睹的学生产生了影响,几乎是一样的。生命从眼前失去,悲伤而且无可奈何。这只狗能上到四楼生活,很可能是被某位同学收养,这件事将会导致那位学生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的负疚感,从此生活的不快乐。

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还是得从源头抓起,教育学生不要往宿舍里领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