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孩回应遛狗绊死老人逃离现场?
这个问题太偶然!就象高楼坠物是不是不要修楼房了?就象空中坠机就禁飞?汽车翻岸是否禁车?绊死一个大爷就要禁狗?可笑不?再说大爷你还有眼晴呀?眼神不好何必出来溜达?
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
这个判决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整个事故的过程:
18日下午,在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前,一位阿婆被狗绳绊倒,前额着地身亡。
事情经过:遛狗的是一个12至13岁的小女孩,而且还不是狗主人,那只大白狗有80斤左右,当时看到一只小白狗,大狗就追上去,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绳子,从视频看,速度非常快。狗绳绊倒了老人,致老人前额着地,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表示,不会过于追究责任。对记者说:“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这个事情之所以没有定性为过失***,第一,家属不想追究肇事狗的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行为对结果可以预见性,还有不可预见性,结果是不可预见性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的结果是不可预见性的,所以狗主人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肯定是有的,他们已经私了相关赔偿。
对这个结果没有什么异议,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别无事找事。不懂的话,就上网查一下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一下
不能定性为过失***!因为本案中的行为人不符合过失***罪的构成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过失***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的小女孩年仅12岁,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12岁的小女孩私自把邻居家门口栓着的大型犬只牵走玩耍,途中大型犬看见另一只狗,争脱小女孩手中的牵引绳,去追逐小狗,奔跑过程中,牵引绳将88岁的老太太绊倒,老人前额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从中可以看出,小女孩并非故意松开牵引绳放狗,也不可能预料狗只会追逐另一只狗,更不可能预料牵引绳会将老太太绊倒,造成严重后果。以12岁女孩年龄和体力来衡量,她根本无法控制大型犬的奋力挣脱。所以,这应该仅仅是一次意外事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不存在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但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时女孩虽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属于管理不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女孩虽然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父母应该承担这个民事责任。至于说女孩在事故发生后跑掉,是故意逃避,我认为有些牵强 。以女孩的年龄和阅历,忽然意识到自己闯了祸,惊吓中跑掉了,也是正常现象。
小小疏忽,酿成大祸。这也给我们的家长提了个醒,对孩子的教育必须是全方位的,不仅仅限于书本上,也包括生活中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应给孩子一个明确的提示。如文中的女孩,如果家长平时对她有这方面的安全警示提醒,她就会意识到牵大型犬出门,很可能控制不了,一旦失控就存在咬伤人或惹下其它祸端的危险,也许就放弃了这种危险行为,这起事故或许就可以避免了。
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
根据报道情况,宠物主人是约12岁的小女孩。按照我们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人不管实施了什么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所以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女孩怎么都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
从整个***来看,宠物狗绊倒老人,但这不是女孩故意造成。至于过失方面,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来看,这个事情有可能是宠物狗看到其他狗从而狂奔所致。若是因此而挣脱,最后产生这个***,确实也不好认定为主人存在过失。不过,作为宠物主人到场之后,对于绊倒的老人是负有法律救助义务。女孩当场离开,这个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救助义务。若是因此而导致老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死亡,难免存在不作为的犯罪。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这次***的具体情况来看,都不能判处为过失***。
我国刑法把14周岁以下称为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故意***,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15周岁到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能判***。
当时的情况是狗在小女孩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跑出去绊倒老人,小女孩是非故意的,还有一点就是小女孩岁数才12.3岁。她这个年龄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而且事后老人家属选择了私,这样的话就更加不可能判小女孩有罪了。说到底这件事的根源还是小女孩缺少养狗意识,间接导致惨剧发生,未来一定要加强养狗的规范化,否则还会有类似地的案件发生。
8月17日,广东顺德一个88岁老太太被乱跑的狗的狗绳绊倒,导致头先着地不治而死亡。
老人是无辜的,无辜死亡,肇事者是个小狗,遛狗者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只有追究监护人责任了。
那么这次事故遛狗的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我们来看看刑法。
因为遛狗的人是个12岁的小姑娘,体力有限,而且大白狗看见了一只小狗,上去追它,力气太大挣脱了小姑娘的手跑了,跑的过程中绊倒了老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判定狗是直接肇事者,而那个小女孩也未成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受害者家属已经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肇事者未成年,由监护人和狗主人还有受害者家属三方协议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诉讼。
总之,加强宠物狗管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才是我们吸取的教训,防止同类***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