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收养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2.无子女(收养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吉林省计生特扶补助标准每月?
吉林省的***生育家庭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是每人每月**90元**。
同时,吉林省还有其他的扶助标准:
1.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以上特殊对象特别扶助金外,对女方年满49周岁,除上述情形外不再生育且符合扶助条件的特殊家庭,也纳入扶助范围,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700元的特别扶助金。
2.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除享受特殊对象特别扶助金外,对女方年满49周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无固定住所的特殊家庭,按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吉林省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吉林省一九七五年***生育政策?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未在互联网上查询到吉林省一九七五年***生育政策的具体情况信息。
我省1988年公布实施了《吉林省***生育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有***安排生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80后”成为第一批独生子女,普遍的独生子女成为时代独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