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建议立法禁虐禁食猫狗?
我认为立法严禁虐待动物尤其是宠物刻不容缓,因为宠物是养来陪伴自己的,是人的伙伴。人类与动物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更加文明的象征,只有少数心理有疾病的人才会虐杀动物甚至是自己的宠物,又有许多人面兽心的人只为博人眼球虐杀动物而仍然得不到惩罚,想起来就令人愤怒。如果不爱请别伤害,相信几乎所有人都反对虐杀动物尤其是宠物,如果立法肯定会受到大家的一致支持。
而是否要禁食猫狗或者说宠物这些年来议论纷纷,因为有些动物同时具有宠物和食物两重身份。远的来说,狗、兔、牛、马这些动物在古代都曾是宠物或者说是工具动物,但它们同时也是重要的食物来源;近的来说,豚鼠也就是荷兰猪,既是宠物也是食物。有部分人对这些具有多重身份的动物有不同的需求,一棍子打死肯定是不现实的,毕竟堵不如疏。可以将这些动物合理饲养,一部分专供宠物,一部分专供食用,形成管理完善的市场,这样就能分别解决这两类人的不同需求,而且二者不会相互干扰。
可能有些人还是无法理解吃猫狗,觉得它们通人性跟别的动物不一样,其实我举个例子你就能很好的理解了。在农村,原来都是靠耕牛耕地,一头牛耕十几年,养了几十年的牛真的非常通人性,能听懂人话,有时候还会撒娇,这头牛就像宠物或者说家人一样。一般除非牛死亡或者家里实在急需用钱,那么这头牛是不会卖的;但是家里其他养了一两年的大黄牛最终都会被杀了吃肉。这些多重身份的动物就是这样,稍微换一种动物思考就感觉似乎好理解了,其实就是人们对于某些动物的喜爱过于偏激罢了。
兔子是人类的好朋友,有人建议禁食兔子,你支持吗?
因为禁食狗肉是邪教动摇我华夏文明根基之举。狗肉如果被禁食,华夏文明的价值观,审美观,道德观被釜底抽薪,全盘否定。
另外,狗是伤害人类最多的动物。狗是浪费人类生存***最多的动物。狗是狂犬病毒的流动仓库。
可能有这种事,兔子与人互动,建立感情,但很少,没有大多数人的认同就不可能立法禁食,因为各种动物与人都有特殊情况下产生感情的,这只能你自己不吃了,都禁食了,人的生活就很难保证了,不可能发生那样的事。
兔子是不是人类的好朋友,那都是人的看法,不是兔子的看法。兔子怎么看,我们无从知晓。
说起人该吃什么动物,这其实是个看似简单而实际极不简单的问题。不少宗教对人吃什么都有要求,足见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至于吃不吃兔子,喜欢兔子的人肯定反对吃兔子。对兔子没什么感觉的人依旧没什么感觉。
宠物兔丢失主人报警,找到时被剥皮洗净待下锅,宠物丢失被***谁应该负主要责任?
宠物兔丢失主人报警,找到时被剥皮洗净待下锅,宠物丢失被***应当***兔子的人负主要责任,但主人也有失职之责。
这个***有一个前提,宠物兔不是主人故意放养而丢失,虽然主人积极报警寻找但也不能忽视这点。而吴大妈也在失主找上门的时候愿意赔偿,也说明吴大妈不是无理取闹之人。
在这点上,抛开吴大妈是否知晓兔子是外边捡的的情况下,毕竟在中国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路上捡的东西多半都会当做自己的处理。所以吴大妈还是很有诚意补偿了,也不能过于责怪吴大妈。
毕竟摸着良心讲,有几个人在面对宠物兔的时候,会当做宠物对待的?除了喜欢兔子的孩子与家长、年轻人、资深养宠物的铲屎官们知道外。
一般的大妈对宠物的了解停留在猫狗这类上,面对兔子,基本当做盘中餐。虽然很可惜在找到的时候已经被人宰杀洗干净了,希望也给大家敲个警钟!
在市区的小动物,就算是一条鱼、一只鸡等都不要当做盘中餐看待,要谨记吴大妈1800元赔偿的***。
很明显这起***的主要责任在于宠物主人一方,那位将兔子洗剥干净的吴大妈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恶意,且事后高价赔偿损失进行弥补。纵观整起***的经过,我们用通晓情理来形容她的举动并不为过。
要分析这起***的主次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厘清这起***的起因、经过以及性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人们精神层面的空虚。因此,不少人选择把宠物当成了寄托情感的对象,饲养宠物似乎成为了一种时尚。
城市之中最常见的宠物莫过于猫和狗,而涉事的刘先生一家饲养的宠物却是一只兔子。6月24日这天, 刘先生给兔子喂了菜叶后,由于笼子没有关严,兔子从笼子里跑了出来。
因为找不到兔子,刘先生于是拨打了110。说实话,找宠物这种事情其实根本不在警方的职责范围内。但是当地警方面对刘先生的求助并没有推诿,而是出警到达了现场,并且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轨迹分析等工作找到了当时捡走兔子的两名女子。两名女子称兔子被交给了住在刘先生同一小区的亲戚,最终刘先生和警方找到了女子口中的亲戚也就是那位将兔子洗剥干净的吴大妈。
由此我们大家可以明确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宠物兔的主人刘先生疏忽大意没有关好笼子,兔子出逃后被吴大妈的亲戚捡到交给了吴大妈,不明所以的吴大妈把兔子当成了加餐的食材,导致兔子一命呜呼。
虽然兔子最终死在了吴大妈的手里,但是这只兔子既不是她偷来的更不是她抢来的,即便是那两位捡到兔子的亲戚由于不生活在该小区因此对于兔子的归属权也是不清楚的。
正所谓“不知者无罪”,这句话放到当时的吴大妈身上并无不妥。
虽然兔子是有生命的,但我个人认为这只自行出走的兔子应当可以认定为一种遗忘物。兔子到了吴大妈的手中,吴大妈没有据有兔子的理由,因此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