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司机撞死过马路没拴绳的小狗说“我守法的,凭什么要赔。”你怎么看?
我认为至少应赔狗价值的一半,理由是你在开车时理应注意观察车前方及左右的任何情况,无论是人或动物都应随时做到避让即刹车,撞死小狗说明你没注意观察或操作失误,狗的主人承担没有正确引导及监管之责,所以都有过错,各承担一半,比起在***撞死动物你***多了。
当然不应该赔,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赔,我认为凡是在路上看见无人牵着的狗都应当击毙,捧杀,各地***部门也该下达灭狗令了,大家看看现在的城市被狗搅的像什么样子,小区狗的粪便到处都是,一不注意就会踩到,路上狗只到处乱窜,吓哭孩子,咬伤路人的事时有发生,半夜大狗,小狗乱吼影响人们的休息,我认为有狗的城市就不能评上文明城市,蛮好的一座城市倒处都是狗像什么样子,
赔,一定要赔!查一下,车损赔车,车髒赔洗车费,狗撞车时,突然车感异常受惊也可酌情索赔些许精神损失费; 车撞狗还是狗撞车也须一理,车在安规行驶,狗主外出,狗不牵不管,让狗任意横穿,车狗相撞,应该是狗撞车居多,因车沒有开上人行道,没有违规(人行道暂借狗行)狗撞上车,狗主不负全责谁负?况狗沒有路权,狗是借道!于情于理于法,应该狗主自负全责,这是不容置疑的,看来无人牵管的狗应该一律看作无主狗,***可捕可杀,车撞死也无须赔,这样狗主外出不敢不牵,以免失去狗权,增加养狗责任心,狗患也可降到最低,否则狗撞死要赔的话,助长狗主养而不管,养而不牵,***将成倍上升,狗伤人咬人更严重;也可被不法者,用狗作碰瓷工具……
谢谢!交通事故的定义问题,说的很清楚,狗不是交通参与人,这就有矛盾了。我们应当认为,在法律的框架下,狗有狗主人牵引绳牵引,应当认定为狗主人财产,应当算做交通事故来判定各方过错。狗主人没有牵引的情况,可以参照上次被派出所击毙的狗的案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上次高速公路上那个横穿马路的羊群间接导致几人死亡的案例来处理,认定狗主人在狗被撞死的案例中存在直接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我们需要认清楚一个事情,就是狗过马路没有人过马路存在的基本观察义务和被过往车辆容易发现的大小高度以及通过马路的速度大于人类,所以在这方面来讲,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是能经得起辩证的(和稀泥除外)。狗的出现,说明人类需要自然,需要地球上不是就人一种生物,但是不应本末倒置,在威胁人类的生存条件下,任何物种都得靠边站。分析现在社会狗比人贵的原因,就是人太多了,然后很多自认为自己比其他人要优越的阶层,狗在他们心中自然就比人要金贵了,我只能说:离开人这个群体,你什么都不是,对,什么都不是,可能就是***般的存在,谢谢邀请!
1.凡是不牵狗绳遛狗的,都是耍流氓,都需要责任自负。
2.但是,很多事不是我认为如何就如何,作为法律人,笔者还是要从法律和案例出发讨论:
这种案子,虽然司机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交警有时候也不会出责任认定书,但根据国内的司法判例,法官一般会判司机和狗主人双方有同等责任或各负一定的责任。
3.比如本案中,狗主人没有拴狗绳,让小狗出现在应该出现的马路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到***,***应该会认为狗主人负有部分责任。但司机一般也会被判负有至少30%的责任。所以警察要司机赔300块给狗主人,客观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角度考虑,节约了大家的时间。
4.笔者当然不会空口谈谈,这可不是笔者的风格,所以我查了下相关案例:
比如新疆的黄果靠与刘雪梅财产损害赔偿***案,黄山市陈东海、李桂枝侵权责任***案,陈爱英与李红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等,法官的观点都差不多,这几个案子***认为部分都是:
注意,重点来了,以下是笔者搜集的几个该类车撞死没牵绳狗的案例的判决:
“司机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致使未及时避让小狗造成小狗被撞死亡的交通事故,应付主要责任”
“被告驾驶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不慎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带宠物狗横穿机动车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且未牵狗绳,对狗被撞死亦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红宝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致使未及时避让小狗造成小狗被撞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李红宝应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儿子陈磊作为小狗的管理人,在携带狗外出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及注意义务,如对狗进行牵引等,导致小狗在自行横穿马路时被撞,陈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陈磊应承担50%的责任。”